財稅簽大不同
每每接觸到新客戶時,不免俗的總會請客戶提供財務資料,當然就會順道問客戶過去的財務報表是否經會計師查核過?
會後往往很多客戶會提供稅簽報告給我,當我們再追問有無財簽報告時,客戶總是回答:這不就是會計師查核後的報告了嗎?
這在實務上真的很常發生,稅簽報告能取代財簽報告嗎?又或者財簽報告能取代稅簽報告嗎?答案是不行的。
財簽報告跟稅簽報告係依據不同的法令及查核要求出具會計師查核意見書,其效力及用途當然也就不同。
財務簽證係依據「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就客戶之財務報表是否依一般公認會計準則編製實施查核,並就查核結果提出查核報告書。其主要用途為使公司財務報表具有公信力。
稅務簽證主要係根據「所得稅法」、「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及「有關稅務法令」查核簽證客戶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檢查有關交易記錄與會計處理是否符合稅法規定,以核定課稅所得額,並代理申報。其主要用途為確認公司稅務計算及申報之正確性。
何時需要財稅簽呢?
一般公司在達到法令標準時,就需要請會計師出具財稅簽報告,相關法令規定如下:
- 依「公司法第20條」規定實收資本額3,000萬元以上、營業收入淨額達1億元或參加勞保保險員工人數達100人,其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 依「銀行公會會員徵信準則第18條」規定,企業總授信金額達新台幣3,000萬元以上者,應徵提會計師財務報表查核報告。
- 依「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第3條」規定,下列五種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委託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查核簽證申報
(1)銀行業、信用合作社業、信託投資業、票券金融業、融資性租賃業、證券業(證券投資顧問業除外)、期貨業及保險業。
(2) 公開發行股票之營利事業。
(3) 依原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經核准享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
(4) 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或企業併購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合併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
(5) 不屬於以上四款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者。
除了上述法令要求下,公司如有下列情形時,也可以考慮委請會計師出具財稅簽報告。
- 公司營運呈虧損之情形:「盈虧互抵」是稅簽最大的好處,也就是說,如果有稅務簽證,得將之前主管稽徵機關所核定的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例如公司在110年時虧損了1,000萬元,但沒有稅務簽證,那麼在111年公司賺了500萬元時,需要繳納100萬元的稅金;如果110年有準備稅簽,110年及111年兩者盈虧互抵,就無需再繳納所得稅了!
- 此外稅簽報告尚有費用認列限額提高、國稅局調帳機率減少以及遇有稅局來函補充說明時,由會計師來面對稅局並協助溝通等優點。
- 公司前年度獲利但次年度為虧損之情形:公司可提出次年度財簽報告,其次年度虧損可作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項,降低未分配盈餘之稅負。例如公司在109年時獲利1,000萬元,並無分派股息,110年度公司虧損500萬元,如果公司100年度有出具財簽報告,當年度虧損500萬元,即可作為109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項,降低未分配盈餘稅!